|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润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阳光豫信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润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24558.46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0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江苏润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江苏润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797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2973元由原告负担132973元,被告江苏润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77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鉴定费100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0元,被告江苏润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