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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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                 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714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85178号《关于第28828342号“正山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针对第28828342号“正山优选”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