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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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强力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大启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大启机械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山东强力标准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81661.85元及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3元,减半收取计2086.5元,由被告山东大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