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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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沧州市鸿源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沧州前程印铁包装有限公司 河北芒果之恋饮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沧州市鸿源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借款本金2849342.73元及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河北沧州前程印铁包装有限公司、河北芒果之恋饮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21号沧南监狱干警宿舍楼7#楼-1-101,权证号:房权证沧市字第××号)、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沧州市运河区西环路一建小区5#楼-1-102,权证号:房权证沧市字第××号)、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大道西侧恒大城12#楼1-1304,权证号:冀(2018)沧州市不动产权第004413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9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沧州市鸿源食品有限公司、河北沧州前程印铁包装有限公司、河北芒果之恋饮品有限公司、***、***、***、***、***、陈风格、***、***、***、***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0 |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