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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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金茂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青海金茂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欠款200000.00元。 二、由被告青海金茂劳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29日起以欠款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4858元,由青海金茂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款汇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姚安县支行营业室,账号:24×××5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