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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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商砼预付款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赔偿款人民币5.5万元; 三、驳回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210元,减半收取34105元,由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105元,被告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