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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赵月英、***、范瑞峰的亲人范春亮(已死亡)抢救费755.81元(6张单据)、死亡赔偿金766100元(38305元×20年)、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75601元,合理误工费3000元、合理交通住宿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4864.27元(父亲***出身1938年,12661元×5年/3人=21101.67元,母亲赵月英出身于1947年,12661元×8年/3人=33762.6元),以上合计为952321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被告***交强险无责任赔限额内赔偿原告范春亮死亡伤残金11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在被告***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方范春亮死亡伤残金110000元,抢救医疗费755.81元,以上合计121755.8元。

三、原告方(范春亮)的抢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共款952321元,除去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元,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抢救费110755.81元,共计121755.8元(952321元-121755.8元)剩余各项赔偿费用为830565.27元,按照本次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即830565.27元的70%为581395.6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被告***投保的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方(范春亮)、死亡赔偿金6451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75601元、合理误工费3000元、合理交通住宿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费54864.27元,共款830565.27的70%即581395.68元,实际赔偿581395.68元。

以上二、三项款赔付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赵月英、***、范瑞峰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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