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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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551号 苗景宁: 申请人苗景宁与被申请人陈淑芳、苗淼、苗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2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查封被申请人陈淑芳、苗淼、苗媛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XXX室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24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2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