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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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互助华木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互助华木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海柴达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追偿款5228744.66元(本金5000000元,逾期利息38348.35元,复利1527.64元,罚息188868.67元),违约金123530.84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共计5362275.50元。 二、被告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335元由被告***、****、互助华木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东信保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