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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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946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4月1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自愿垫付,在被告给付案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