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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悦途快运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医疗费5413.89元、误工费22087元、护理费5027.8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35388.69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7273.89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付

28114.8元,合计35388.69元;

二、原告***需返还被告***4056.19元;

上述款项均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111元,被告***负担2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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