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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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广西金瑞达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2016)桂0703执100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广西金瑞达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2015)钦北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在抽逃出资305万元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广西金瑞达生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