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士港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17175号 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士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417526W)。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集士东路89号。 代表人:朱宏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晔,该支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士港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士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