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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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韦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简阳市雄之州健身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简阳市雄之州健身咨询有限公司在简阳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应当收取张建华支付的150,000元股权转让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简阳市雄之州健身咨询有限公司在简阳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2274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应当收取陈祖扬支付的100,000元股权转让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简阳市韦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