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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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0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路××号××路××号××栋××层××号××车位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