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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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制药集团动物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北制药集团动物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50000元及货款1258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其中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以1258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华北制药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9元,由被告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