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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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83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83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83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30日为824000元;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总额扣减2828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796.8元、保全费5000元(***已预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846.53元(***、***已预交),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