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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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 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0004元及利息(以512003.8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8000.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若被告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债务,则由被告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北京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22.5元,鉴定费53089元,共计60111.5元,由原告北京云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340.5元,由被告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负担327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