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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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辽0102民初1091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沈阳市和平区-067。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系辽宁申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拜泉县升218。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静,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刘芳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高丽红、刘保民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韩璐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欠款45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份至2020年1月份利息共计是6800元,利息是按每月双方约定每月是利息是850元,共计八个月)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017年11月28日和2018年11月28日原告经电子转账的方式先后七次共计借给被告人民币55000元,被告至今尚欠45000元未能清偿,构成违约,原告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被告只和原告约定了最开始的3万元,按照年利率30%支付利息。后来借款的15000没有约定利息。之前的年利率30%超过法律的规定,应为无效。现在被告有意与原告达成调解意向,请求法庭组织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5000元(于2020年2月10日前给付2万元,2020年3月27日前给付1.5万元,2020年5月27日前给付1万元); 二、如被告***没有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借款,则原告***可以就尚欠的借款本金立即申请法院执行; 三、原、被告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4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