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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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138.4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负担139元,由被告长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