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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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家庄社区管理中心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市融华拍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融华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签订的购买坐落于唐山市古冶区大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被告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拍卖佣金17.45万元,并以17.45万元的80%计13.96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确认原告***与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家庄社区管理中心于2016年11月2日签订的购买坐落于唐山市古冶区大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地产价款349万元、承租方补偿金140万元、过户保证金34.9万元,共计523.9万元,并以32.55万元的80%计26.04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16年11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91.35万元的80%计393.08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16年11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35元,由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745元,被告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