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行借款本金90,415.95元元及支付利息(含复利、罚息)[截至2021年4月25日的利息4,764.63元,及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含复利、罚息)]; 二、若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行对位于蓬安县××镇××道××段××号(亿林龙城)7幢2单元9楼4号房屋[川(2019)蓬安县不动产证明0003931号]拍卖、变卖价款或者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