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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广进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的借款本金925万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2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13.7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江苏广进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最高额7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确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对无锡市政仁昌砼业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建达隧道构件有限公司就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的借款本金925万元及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以92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13.7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分别在5775万元范围内享有担保债权。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60元减半收取为40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08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负担739元,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广进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政仁昌砼业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建达隧道构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9-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