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龙一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炉霍县利生彭德药店(康贝大药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龙一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从2020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的,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龙一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炉霍县利生彭德药店(康贝大药房)、***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