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湖南祥云精细化工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 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祥云精细化工制造有限公司、湖南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吴祖祥、胡加兰银行存款1.09亿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