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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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2日按年利率15.4%计至还清本金5万元之日止;以3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15.4%计至还清本金3万元之日止;以3万元为本金,从2021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本金3万元之日止;以7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还清本金7万元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