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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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燎原物流有限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燎原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362498元及利息(利息以362498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燎原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广州燎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56元、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69元(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燎原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