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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市申昌科技有限公司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本息共计58380000元范围内,对于深圳市生物港投资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委执字第539号执行案项下对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的部分(以数额不超过68125175.36元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昆山市申昌科技有限公司在代垫资金本息共计60250000元范围内,对于深圳市生物港投资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委执字第539号执行案项下对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的部分(以数额不超过68125175.36元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代垫资金本息共计35120000元范围内,对于深圳市生物港投资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委执字第539号执行案项下对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的部分(以数额不超过68125175.36元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市申昌科技有限公司、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68125元;

五、驳回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市申昌科技有限公司、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76187元,由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3420元(已交纳),由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昆山市申昌科技有限公司、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27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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