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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贺州市正赢富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能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所饲养活鱼死亡的经济损失21305.03元;

二、被告重庆能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鱼塘污泥清理费用10880元;

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55元,评估费8000元,合计93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13元,被告重庆能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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