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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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斯维尔复合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合肥谱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合肥谱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斯维尔复合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货款99219元及利息(以9921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按2021年3月25日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被告合肥谱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