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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口宣化区通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张家口宣化区通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人民币72440元,并以72440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1元,减半收取805.5元,由被告***、张家口宣化区通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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