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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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秦皇岛粮丰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执行人秦皇岛粮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秦皇岛粮丰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