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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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核源热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核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货款336,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4元,由原告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负担740元,由被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核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29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