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兰州苏宁小店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兰州苏宁小店商贸有限公司返还租赁费26556元”。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