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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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被告***、被告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借款本金141667.52元,截止至2019年10月9日的利息9874.51元、罚息1401.64元,共计152943.67元,并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 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抚顺市顺城区房屋)在上述第二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3234元,由被告***、***、被告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