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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抚顺市新抚商贸有限公司 抚顺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抚顺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站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抚顺市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抚顺市新抚商贸有限公司过渡期临时补助费269163.1(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抚顺市春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