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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第三人辽宁铭辉科技有限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等各项税款共计394496.57元及利息(以税款394496.57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第三人辽宁铭辉科技有限公司王永全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的工资24000元及利息(以工资2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第三人辽宁铭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万元及利息(以货款22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6元、保全费4970元,原告承担3546元,被告***、***、***承担13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