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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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楚天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2020年11月23日起,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楚天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签订的《湖南华南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油气回收装置采购合同》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楚天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152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楚天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铁罐;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楚天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914.16元,减半收取5457.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共计7127.0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楚天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