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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
清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清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679717.1元;

二、被告清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4679717.1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5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58元,减半收取24729元,由被告清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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