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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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贵港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 二、被告广西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贵港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其中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的利息为97968.75元,以后的利息,以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原告广西贵港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贵港市产业园区石卡园XX的房地产[权属证号:XX]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748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3743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广西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久久星新能源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486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