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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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区支公司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凤元英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3737.45元。(10000元+8706元+2031.45元+1000元+1000元+1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治疗检查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8333.64元。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