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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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58,539.9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258,539.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负担7028元,由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