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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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盛凯华煤炭洗选有限公司 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 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右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朔州市盛凯华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辅助器具费138802.11元(扣除已垫付30000元,实际应再行赔偿108802.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已预交),鉴定费3500元,合计5150元,由朔州市盛凯华煤炭洗选有限公司负担,与判决内容同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