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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62.1万元,扣除垫付的1万元,尚需支付61.1万元。 二、原告***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41028元。 上述一、二项相抵,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569972元(款汇:户名:周某;账号:62×××3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门支行);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1028元(款汇: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账号:53×××12;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1元,减半收取计1881元,鉴定费2820元,合计4701元,由原告***负担153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4548元(该款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入周某上述银行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3761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7-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