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