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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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8执保731号 包建华、陈志荣、唐启高: 关于申请人包建华与被申请人陈志荣、唐启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4394号民事裁定书作出(2021)桂0108执保731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冻结陈志荣(招行、北部湾、浦发、建行)、唐启高(邮政、建行、工行、信用社)名下银行存款2382209元,实际冻结3094.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轮候查封陈志荣名下南宁市青秀区【集体土地】津头乡埌东村不动产权,轮候顺序为第二,查封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439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