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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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查理尚品鞋业有限公司 广州查理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查理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34608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46元,减半收取5073元,由被告广州查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4-15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