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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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在义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