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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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02执1578号之二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05月**日生,居住遵义。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X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姚远 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全林星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