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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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博香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6民初57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权,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石英,职务不详。 第三人:乌鲁木齐博香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雷虎,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乌鲁木齐博香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